(2017)豫172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生、李小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张春生,李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4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春生被执行人:李小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生、李小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春生、李小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春生、李小月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肖俊涛书记员 : 马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