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凯与被执行人逯豫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凯,逯豫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冯凯,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逯豫鄂,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凯与被执行人逯豫鄂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邵阳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专案组正在调查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宁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