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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有成与彭绮秀、彭润标、彭月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申3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月笑,彭润标,刘有成,彭绮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月笑,香港居民,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彭润树,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彭润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彭润树,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有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绮秀,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彭月笑、彭润标因与被申请人刘有成、彭绮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彭月笑、彭润标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彭月笑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属人,彭绮秀只是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挂名人,其父亲彭某也并非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无权对涉案房屋作处分,亦无权提出交易请求,所以涉案字条不属买卖房屋合同;二、涉案字条是因彭绮秀提出要求彭月笑按字条上签名才肯配合将涉案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迁出而产生的,该字条实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字条应为无效;三、原二审因延迟了半个小时开庭导致再审申请人答辩、质疑的时间都没有,其仅建议再审申请人回去对有意见的部分写材料提交到法院,原二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质疑、质证的权利;四、刘有成、彭绮秀恶意诉讼,其不是涉案房屋真实权属人,仅是涉案房屋的挂名人,其以非法手段影响司法公正,致使再审申请人蒙受损失,应由其作出赔偿。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及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赔偿在本案所遭受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字条效力认定的问题。彭月笑与彭某在彭润标的见证下签订涉案字条,该字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二审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应恪守履行。彭月笑、彭润标认为该字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彭月笑应否向刘有成和彭绮秀支付12万元的问题。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彭绮秀名下,彭某于2013年4月完成了约定的过户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彭月笑理应支付剩余价款给彭某。因彭某已死亡,刘有成、彭绮秀作为彭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彭月笑主张权利。原二审判处彭月笑向刘有成和彭绮秀支付12万元及相应利息正确。审查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彭月笑、彭润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月笑、彭润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晓欣文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