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执7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玉宝、刘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刘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红旗,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刘红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