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路某某、霍某某、柴某某、冯某某、赵某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魏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路某某,霍某某,柴某某,冯某某,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张晓丽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某甲,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某乙,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路某某、霍某某、柴某某、冯某某、赵某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证经字第831号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路某某、霍某某、柴某某、冯某某、赵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路某某、霍某某、柴某某、冯某某、赵某乙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