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仪与奇台县金盛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仪,奇台县金盛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杨仪,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市人,现住哈密市大修厂振华市场,个体。被执行人:奇台县金盛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韩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仪与被执行人奇台县金盛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奇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70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701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奇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 森 · 如 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