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海建与顾海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383号原告:顾海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顾海建,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大道。原告顾海建与被告宋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海建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