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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海建与顾海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383号原告:顾海建,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顾海建,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大道。原告顾海建与被告宋考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海建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