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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斌、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800-1号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蔡路尚泰城市广场八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1000012613。负责人:郭忠海,任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斌与六安尚泰置业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