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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龚建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龚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建荣,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龚建荣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龚建荣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建荣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092.3元,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建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建荣名下银行存款15192.3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