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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邹国飞与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飞,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国飞,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国飞与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1102执5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4.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74.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