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杨子峻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杨子俊,屈晓斌,鄂尔多斯市成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鲁映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子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屈晓斌,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任万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杨子俊、屈晓斌、鄂尔多斯市成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子俊、屈晓斌、鄂尔多斯市成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6531.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截至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杨子俊、屈晓斌、鄂尔多斯市成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借款56531.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公告费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4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