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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光祥与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祥,成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688号原告:赵光祥,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伦,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梁,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光祥与被告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光祥于2017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缴纳525元,由原告赵光祥负担。审判员 熊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