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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腊梅申请执行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腊梅,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王腊梅,女性,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腊梅与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100万元,剩余部分暂无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