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全义安新国李志军赵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义,吴连成,李志军,赵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155号被执行人:吴全义,男性,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吴连成,男性,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性,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赵三,男性,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不详。本院在执行吴全义、安新国、李志军、赵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全义、安新国、李志军、赵三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登记信息、车辆没有登记信息、房产没有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中心没有登记信息,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