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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亦林、常玉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亦林,常玉江,常书贞,安阳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亦林,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县腾飞糠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玉江,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书贞,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第三人安阳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义乌国际商贸城a楼5层02号。法定代表人虞劲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亦林因与被上诉人常玉江、常书贞、第三人安阳市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亦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闫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路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