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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雪芹与曲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芹,曲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孙雪芹,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曲守凤,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雪芹与被执行人曲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