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亚学诉被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学,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567号原告韩亚学,男,1952年3月6日出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北街99-34号楼A室。法定代表人周普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国新,男,住兴城市沙后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学诉被告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韩亚学负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