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利枝与边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枝,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利枝,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边英,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杨利枝与被执行人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