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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塞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塞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95号原告:XX,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塞钦,52岁,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组工作,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XX诉被告塞钦民间借贷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29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塞钦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塞钦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马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高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