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卜记东与卜改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记东,卜改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49号原告卜记东,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卜书只,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卜改凤,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记东与被告卜改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