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飞高荣贺燕兵钱瑞芳高茹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飞,高荣,贺燕兵,钱瑞芳,高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南外环南侧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81704152-8。法定代表人臧毛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杨永飞,男,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准旗暖水乡镇府司机,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高荣,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准旗沙圪堵大地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贺燕兵,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钱瑞芳,女,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准旗纳林兴业民族地毯厂职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高茹,女,汉族,1993年9月17日出生,准旗沙圪堵矿区消防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东胜区。被执行人:高茹,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准旗薛家湾镇政府职工,现住准旗。申请执行人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飞,高荣,贺燕兵,钱瑞芳,高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2民初2599号民���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杨永飞与申请人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书,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2执2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马立兴审判员 赵 硕二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