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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关向利、张天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向利,张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向利,男。被执行人:张天刚,男。本院在执行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关向利、张天刚(2016)吉2403民初2329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关向利、张天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关向利、张天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关向利、张天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