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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培贞、刘旭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贞,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培贞,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职工。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旭东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