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2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509号。机构代码:00560213-1。法定代表人师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梁鹏涛,安阳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1498580-1。法定代表人王新顺。申请执行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安县环罚决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县环罚决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县环罚决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该单位3#、4#焦炉1号脱硫后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为:50.28—87.75mg/m3,超标0.01—0.76倍;5#、6#焦炉2号脱硫后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为50.35—95.72mg/m3,超标0.007—0.91倍;7#焦炉3号脱硫后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为51.8—85.99mg/m3,超标0.04—0.72倍;8#焦炉4号脱硫后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51.51-80.37mg/m3,超标0.03—0.61倍;9#焦炉5号脱硫后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浓度为50.32—89.4mg/m3,超标0.01—0.79倍。其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五十五万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提供关于对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卷宗一本。本院认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县环罚决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县环罚决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亚男人民陪审员 张文江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雪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