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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薛洪云与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云,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洪云,男,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杨彬,男,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在执行薛洪云与杨彬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彬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审 判 员  闻云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