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慈祥与肖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慈祥,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田慈祥,男,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肖辉,男,汉族。田慈祥与肖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丹凤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肖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田慈祥偿还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36867.4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3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肖辉一次性支付田慈祥赔偿款130000元,田慈祥对剩余标的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自愿予以放弃。上现款项田慈祥已实际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