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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传彩与王春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彩,王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彩。委托代理人王达。被执行人王春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