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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树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义,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暂住大安市。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21日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8日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32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日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2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义盗窃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树义在大安市第五中学对面的“海汀”食杂店内,乘该食杂店老板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周某某放在食杂店啤酒箱上的女式包盗走,包内有紫色SanCup牌直板手机一部、现金16,980.00余元。后被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及现金458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其余钱款被挥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树义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赵某某证言,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树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树义对指控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ViVO手机一部、POSCER手表一块。(二)书证。1、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笔录、辨认笔录、大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4、随案移送清单(手机白色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POSCER牌白钢石英手表)。(三)视频资料。盗窃现场视频、指认现场视频(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的包被盗了。我在大安市锦华街育才名苑小区2号楼东数第三家经营了一个名叫海汀食杂店的超市,我的包在超市内放着被盗了。2017年1月16日11点40分左右,我和我儿子于海汀在超市待着,从正门来了一个男的,左手拎着两个塑料袋,其中一个塑料袋内装的应该是麻辣烫,因为他一进我家屋,我就闻到了一股麻辣烫味。他到我家买了一盒10元钱的紫云烟,又买了一瓶3.5元的小绿豆白酒,当时是我儿子卖给他的,我在超市内来回走着摆弄手机。他买完货就从我家南侧小门进小区了。这时我被盗的包还在,过了三四分钟,这个男的又从我家南侧小门回来了,手里的塑料袋不见了,他买了一个打火机之后又从我家南侧小门走了。他刚走不到一分钟,我突然发现自己放在啤酒箱上的包不见了,我马上追了出去,这时我就看不见这个男的了。然后我回家调了一下我家超市内的监控,发现就是这个男的第二次回来买打火机之后,走的时候顺手把我的包藏在他自己衣服怀内拿走了。这个男的最近一周到我家去买过几次货,几乎都是从我家南侧小门出入小区,我感觉他应该就在育才名苑小区内住。现在我看见他就能认出来他。这个包里有我的身份证,一张我名字的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一张我名字的建行储蓄卡,一些日常记账的票据,一些关于平安家园小区的资料,好几张商店的会员卡,一支金黄包装的卡姿兰口红,一支白绿相间包装的唇油,一盒蓝瑟牌眉粉,现金两万五千元左右。这些东西连同包都一起被盗了。(五)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家位于育才名苑4号楼302室的房子是55平米的,我从2016年8、9月份的时候重新装修了一下,以插间的形式往外租,一共5个插间。王树义就住在南侧第二个房间,我只知道这个人是个烤烧烤的,我看见他的胳膊上侧有一个不大的纹身,但具体哪个胳膊、纹的什么我没看清。2016年12月12日这个人给我打电话说要租房,我俩就在育才名苑4号褛302室(他住的那屋)见的面,这个人说他是离婚的,孩子归给他媳妇了,自己一个人生活,自己有平房,因为冬天冷所以租个插间,当时说要租到4月份,等天暖和了要去外边打工,我收他330元租金,我就回我家给这个人写了一个收据,然后就又回到租房的地方,等我回去的时候这个人的行李已经都搬完了。2017年1月12日的时候我去租房子的地方找他,要问他是否继续租房子,他在家并说“我还在这住,现在没有钱”。2017年1月17日下午一点半左右,我又去租房子的地方收拾卫生,我看见这个人的屋门还是挂着锁头但是没有锁,我就开门进去了,看见屋里的行李都没有了,我给这个人打了电话,我说:“你还在不在这住了?”他说:“不住了。”我说:“你这东西还要不要了?”他说:“不要了。”然后就挂了。向我出示在育才名苑物业及海汀食杂店内调取的案发时间段的录像截图上的这个人就是他(王树义)。2、证人赵某某证实,王树义是我老叔,他的手机号码131XXXX****,他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已经十多天不跟他联系了,平常我们联系很少。他离婚很多年了,就自己一个人,没有固定住所,平常就住旅店,以前在辽宁打工了,具体干啥我也不清楚。(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树义供述,2017年1月16日中午11点多左右,我在育才名苑小区大门西侧不是第二个门市就是第三个门市的一个超市内实施盗窃了,这什么名我不知道,超市南北都有门,我在那实施盗窃之前曾去买过几次货。这个超市一共有三趟货架,超市靠东侧还堆了一些货物,我把这些货物附近放着的一个黑色女士硬皮包偷走了,这个包应该是个女士拎包,但是包上也有挎带,这个包看上去挺新。包里有现金,一部红色带键盘的直板手机,有一些文件票据,还有一些银行卡、一张女人的身份证还有什么我不记得了,我偷完包之后逃跑的过程中就把钱和手机拿出来了,包及其它东西被我扔了。包内一共差20多元钱不到17000元。这些钱是分两个小包装的,钱数差不多,其中一个包是浅绿色防雨绸的,里面的钱中间夹着一些票据什么的,写的啥我也没细看,这个包里20元面值和10元面值的一共能有100多元钱,剩下的基本上都是50元面值和100元面值的。另一个包是带拉链的比普通钱夹大点的夹包,这个包里面基本上都是100元面值的。这个包具体是谁的我不知道,但肯定是这个超市的,当时超市里就有一个老板娘,还有一个小男孩,这个小男孩在超市吧台里,感觉应该是老板娘的儿子。另供述,2016年7月31日我从辽宁铁岭出狱,这之后打工出苦力挣了一两千块钱,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回到了大安,在育才名苑小区里租了一个插间,2017年1月份的时候,我的钱就花的差不多了。2017年1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我在大安市世纪广场附近打包了一碗热汤面条和5块钱的麻辣鸭肠,用塑料袋装着,然后打车回到了育才名苑,我从那个超市北门进的超市,买了一盒烟,一瓶二两装的小绿豆白酒。当时老板娘在忙着做饭,小男孩在吧台里卖给我的货。我买完货从超市南门准备回我租住的插间的时候,注意到超市内有个包在那放着没人看管。那时我并没有偷,我从超市到租住的插间过程中,想到自己兜里一点钱没有了,借钱也借不着,还欠人家五六天的房租也给不上,眼瞅快过年了,吃住都没有,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就起了偷这个包的心思。我把买的东西放到插间的桌子上后,就下楼从超市南门又回到了超市。我看那个小孩还在吧台里,老板娘在忙着做饭,我就去吧台买了一个打火机,然后从南门往出走的时候,趁老板娘没注意,顺手就把那个包偷走了。偷完包我从超市南门出了超市就朝西跑了,跑到金岛小区北面胡同西头附近打出租车直接去了长山。我在育才名苑进大门往南走到最里面,然后往东拐那栋楼的第一个单元302室。我租了一个月,租金400元,正常2017年1月12日就到期了,我差人家4天房费还没给呢。我打出租车往长山跑的过程中,在刚出大安南城门不远的地方,我把包里的现金和手机拿了出来,然后把整个包连同其它东西都顺手扔到了路边,当时我坐在出租车后面,我借着抽烟的时机将包扔的,司机根本没注意。到长山后,我查了一下偷来的现金,差20多元不到17000元。我记得到长山时大约是当天12点多钟,我在长山一家商场(具体名称不知道)买了一件黑色皮夹克花了650元,一条裤子花了260元,一件小衫花了130元。然后我在长山的一家农行往自己的卡里存了8000元。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花了300元钱打车去了白城市,这时兜里能有7000多元现金,我在白城市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白色直板ViVO手机花了600多元,一块银白色石英手表花了360元,然后吃饭喝酒买烟,又去了好几家歌厅挥霍,一晚上就得花了五六千元,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我又打车回到了大安市,这时兜里剩下1200元左右。回到大安后,我从农行卡里支出来3000元钱,在世纪广场附近租了一个房子,2017年4月10日到期,房租1000元,水电费啥的400元,一共花了1400元,又买了一个破电视花了200元,买锅碗瓢盆和油啥的花了二三百元左右,电视和锅碗瓢盆啥的还在世纪广场附近我租的那个楼里放着呢。这时,我兜里连卡里一共剩下七八千元。在大安待了两天感觉不安全,我就去了长山和松原,之后的几天里,我的心情特别不好,感觉干什么都换不回来自己开心,我就不停的吃喝玩乐,把剩下的钱基本上都挥霍了,现在兜还剩下458元钱。我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1XXXX****,被抓获时的手机号码是155XXXX****。我在世纪广场租住的楼房具体位置在物资局家属楼一楼,这个楼东面挨着一家卖花圈的。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树义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义犯盗窃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树义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树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树义所得赃款人民币16,980.00元,扣除已退还被害人的458元,余下赃款16,522.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