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雨薇与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薇,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7民初480号原告:刘雨薇,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攸生,夏津东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书华,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雨薇与被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津农商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免除原告的担保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办理信用卡时因名下有不良贷款5万元未通过审批,拨打银行服务电话反映后,南城农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原告说会尽快还款,并撤销本人担保。但是直到2017年2月,依然没有办理,现在贷款已经严重逾期,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信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被告夏津农商行辩称:原告刘雨薇系2013年10月31日张祖岳在被告处借款5万元的担保人,该借款到期日是2016年10月3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在原贷款中刘雨薇也是保证人,所以刘雨薇对该借款是知情的,据了解原告与张祖岳是亲戚关系,在办理涉案借款时,刘雨薇因自身原因没有到场签字,而是口头委托其丈夫门少华替她签字并按了手印及手章,所以,保证合同及借款申请上刘雨薇的签字系其丈夫门少华所为。事后被告工作人员要求门少华提供书面委托书,但门少华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供,所以原告不仅知情,而且还口头委托其丈夫在相关合同上签字,被告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对刘雨薇的签字及指纹均非本人所写,原告没有向借款人张祖岳的贷款提供过任何担保,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该笔借款提供过担保。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0日,借款人张祖岳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城信用社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次日,张祖岳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城信用社签订(南城)个借字(2013)年第13103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祖岳借款5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尚未清偿。被告提交(南城)保字(2013)年第131031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刘雨薇,保证的主债权为张祖岳上述5万元借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主张保证合同中“刘雨薇”签字是刘雨薇的丈夫门少华在取得刘雨薇口头委托后代签的,但事后一直没有补书面的委托书。原告则表示对保证合同中“刘雨薇”非本人所写,也未委托其他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对此被告未能继续提供证据。另,2017年3月31日,办理上述贷款业务的被告工作人员谭均海陈述,办理上述业务时是门少华拿着刘雨薇的身份证去的,其说是经过刘雨薇同意的,期间未与刘雨薇见面询问其本人意见。另查明,被告夏津农商银行于2016年2月1日成立,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夏津农商银行开业同时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夏津农商银行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夏津农商银行应对与原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提供的保证合同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被告也未能证明系原告委托他人代签,所以被告提供的该份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被告不能证明与原告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保证合同,故原告对借款人张祖岳在被告处的借款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雨薇对借款人张祖岳在被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借款5万元[(2013)年第131031号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