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金辉、广西贺州市飞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辉,广西贺州市飞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辉,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飞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贺州市姑婆山大道***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辉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飞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飞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