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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李冬云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平,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田杰龙,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付金德,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冬云,女,生于1982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上庄乡山坡村桥头*组。身份证号:4113281982********。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李冬云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