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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奎权诉王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权,王庆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889号原告黄奎权,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庆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权诉被告王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奎权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