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奎权诉王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权,王庆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889号原告黄奎权,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庆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权诉被告王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奎权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