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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83号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豫05行终18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安阳市金德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