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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向世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大明,向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郁大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向世华,男,汉族。郁大明申请执行向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15日作出的(2016)新23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郁大明于2016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剩余30000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02月15日作出的(2016)新23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凯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