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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承、罗改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罗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9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晓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承,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被执行人罗改玲,女,汉族,1958年8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系刘承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刘承、罗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杭锦旗公安局对刘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现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暂不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