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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236号原告: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汪学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2953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刘俊陆续向原告购买稀释溶液,截止2014年12月8日共下欠原告货款164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俊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15000元,2015年7月5日被告退回价值26847元的货物,仍下欠122953元,至今分文未付。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开始刘俊陆续向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稀释溶液,用于其公司生产,截止2014年12月8日共下欠货款164800元,经多次催要,刘俊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15000元,2015年7月5日退回价值26847元的货物,现经刘俊确认仍下欠122953元,所欠款至今未付。另查明: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的股东为刘俊和汪云丽,2014年12月8日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对账函,其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欠原告货款事实存在,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2953元,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生效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东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2953元��其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759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俊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刘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 育 华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郑 本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