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文安与张新春、孙向荣、李剑、王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安,张新春,孙向荣,李剑,王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196号申请人:石文安。被执行人:张新春。被执行人:孙向荣。被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王潜。本院在执行石文安与张新春、孙向荣、李剑、王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文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新春、孙向荣、李剑、王潜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石文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