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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克忠与贺录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克忠,贺录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宋克忠。被执行人:贺录彪。本院在执行宋克忠与贺录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汾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