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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崔坤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崔坤恒,申秀媛,延津县亨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北段497号。负责人:戚文波,行长被执行人:崔坤恒,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被执行人:申秀媛,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被执行人:延津县亨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西五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朱亚杰,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诉崔坤恒、申秀媛、延津县亨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担保财产所在地均在延津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由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