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8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明德与被告童玉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德,童玉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987号原告:任明德,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本区。被告:童玉兵,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任明德诉被告童玉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任明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明德负担。审 判 长 谢 明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李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