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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任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任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07号原告王国才,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高飞,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才与被告任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高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才撤回对被告任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