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任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任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07号原告王国才,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高飞,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才与被告任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高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才撤回对被告任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