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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魏县。法定代表人李延国。被执行人赵建强,住所地魏县。魏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赵建强罚金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魏刑初字第1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魏刑初字第1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