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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大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大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忠良,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大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忠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