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贾世丰、贾德衡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世丰,贾德衡,赵继承,韩锦旗,太康县人民政府,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0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世丰,男,汉,1956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德衡,男,汉,1954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继承,男,汉,1968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旗,曾用名韩自愿,男,汉,1969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锡勇,县长。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室主任。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俊杰,男,汉,194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翟自强,男,汉,1973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世丰、贾德衡、赵继承、韩锦旗因诉太康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初字第001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世丰、贾德衡、赵继承、韩锦旗的委托代理人朱荣昌,被上诉人太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乘,被上诉人王俊杰的委托代理人翟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行初字第0019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继红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