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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侯某,女,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大龙执 行 员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