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新迟抢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新迟,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新迟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为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左娓娓、人民陪审员赵晓红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新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在逃)驾驶摩托车多次来到湘潭县、湘乡市、双峰县等地,实施抢夺作案5次,涉案价值47747元;数额巨大;实施盗窃作案1次,涉案价值31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新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新迟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胥某某、葛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新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曹新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在逃)驾驶摩托车多次来到湘潭县、湘乡市、双峰县等地,实施抢夺作案5次,涉案价值47747元;实施盗窃作案1次,涉案价值316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抢夺罪1、2016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湘乡市棋梓桥镇湘亚电工厂门前,由曹新迟驾驶摩托车靠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从后座伸手抢走李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为8970元。2、2016年8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湘乡市山枣镇白沙大桥,由曹新迟驾驶摩托车靠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从后座伸手抢走刘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为8970元。3、2016年8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双峰县荷叶镇秋瑾街,因道路拥堵,曹新迟驾驶摩托车���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并排停在路边等候,待道路疏通、曹新迟启动摩托车之际,周某某从后座伸手抢走曾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为8073元。4、2016年9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湘潭县茶恩寺镇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由曹新迟驾驶摩托车靠近行走的被害人宾辉尤,周某某从后座伸手抢走宾辉尤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为5980元。5、2016年9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湘潭县中路铺镇农贸市场附近,由曹新迟驾驶摩托车靠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从后座伸手抢走李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为15754元。二、盗窃罪2016���8月1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曹新迟伙同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湘乡市泉塘镇西岭村湘中加油站附近,周某某将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C869**号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将被害人李军放置在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30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和钱包的价值为283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新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湘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新迟的供述;证人葛某某、李某某、袁某某、胥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湘潭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湘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抢财物发票;湘潭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潭县价认字(2016)145号、1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视频观看记录及视频截图;被害人李某某、宾辉尤的申请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新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周某某抢夺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财物价值超过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曹新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某某盗窃被害人李军的财物价值31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曹新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新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新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新迟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新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为明审 判 员  左娓娓人民陪审员  赵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