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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扎格申请执行呼吉勒图、呼斯勒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格,呼吉勒图,呼斯勒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21号申请人扎格,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呼吉勒图,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呼斯勒其其格,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扎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吉勒图、呼斯勒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扎格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