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付敬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付敬周,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郜卫莲,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丽,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敬周,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审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法定代表人:杜连文,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敬周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有无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二、本案证据方面严重不足,具体体现为:1.被上诉人未提交车辆行驶证证明确系承保车辆出险,且事发时在检验有效期内。2.本案未经交警处理,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各方面无直接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仅能证明张宁报警,并无调查过程和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3.误工费仅提供工资证明一份,无负责人签名,无开具日期,未证明因受伤而扣发工资,未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事发前,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单位证明显示税后证明为3500元,未提交完税证明。4.护理费、交通费未提交任何证据。重审时,应当将以上情况审查清楚,依法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