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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步春法、连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步春法,连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86号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步春法。被执行人连保国。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步春法、连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米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