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世华、黄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世华,黄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世华,男,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兴,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上诉人贺世华因与被上诉人黄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上诉人贺世华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世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清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龚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